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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5执保46号

刘其兵、张德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其兵;张德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执保46号

申请人:刘其兵,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

申请人:张德欢,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 申请执行人刘其兵与被申请人张德欢其他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5执保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