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执保46号
申请人:刘其兵,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
申请人:张德欢,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 申请执行人刘其兵与被申请人张德欢其他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5执保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