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9001执1604号之十四

李修法、孙合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修法;孙合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1604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李修法,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孙合贤,女,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关于李修法与孙合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合贤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43.84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合贤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737.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攀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高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