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265号
原告:南宁市向上玻璃钢制品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安吉大道高速出口里村13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43955978。
法定代表人:韦江洪,总经理。
被告: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三路国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68405H。
法定代表人:高英杰。 原告南宁市向上玻璃钢制品厂诉被告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被告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只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并未存在借款纠纷,且原告未提交双方存在借款的依据。本案中,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了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因合同产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由需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诉讼解决。”上述约定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其诉请的款项是基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及《采购合同》而产生。
被告提交的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第12条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冲突法及港澳台法除外)。因合同产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由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诉讼解决。”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冲突法及港澳台法除外)。因合同产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诉讼解决。”以上合同条款可视为双方约定被告住所地法院为双方纠纷的管辖法院,而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三路国人大厦****,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被告深圳国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晓彤
人民陪审员 潘邦松
人民陪审员 覃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吴 杨
书 记 员 李宝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