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04民初2036号
原告: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贾晓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欣,女,1983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格斯,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工,住赤峰市。
被告:曾凡伟,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被告:于天娇,女,1990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凡伟、于天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欣、腾格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凡伟、于天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费人民币341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曾凡伟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曾凡伟、于天娇位于赤峰市××区以西、西站大街以北金御华城小区三期19-2-2-901室房屋(建筑面积为85.27平方米)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收费标准为1.6元/平方米/月。被告曾凡伟、于天娇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计尾欠原告物业费3410.80元。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曾凡伟、于天娇系赤峰市松山区园林路以西、西站大街以北金御华城小区三期19-2-2-901室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85.27平方米。2015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曾凡伟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相关物业服务,物业收费标准为1.6元/平方米/月,该协议对原告及二被告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曾凡伟、于天娇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计欠原告物业费3410.80元。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物业费341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凡伟、于天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出庭应诉亦不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曾凡伟、于天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合计人民币341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曾凡伟、于天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晶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杜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