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8民初1号
原告:方克坚,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告:张家界祥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天门路**。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春,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家界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子午路**
法定代表人:卢玖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方克坚与被告张家界祥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张家界市自来水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方克坚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克坚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克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方克坚负担。
审 判 长 刘雪飞
人民陪审员 屈迎昕
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符兆敏
书记员龙雨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