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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1民初2866号

王达芬与朱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达芬;朱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1民初2866号

原告:王达芬,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洁,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蔷薇,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朱勇,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达芬诉被告朱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达芬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达芬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达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达芬负担。

审判员  向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颖

书记员张庭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