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1民初2866号
原告:王达芬,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洁,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蔷薇,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朱勇,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达芬诉被告朱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达芬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达芬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达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达芬负担。
审判员 向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颖
书记员张庭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