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129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敏。
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秦林男。
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肖云根。
被执行人:秦林男,男,1957年05月24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秦东,男,1981年11月24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秦林男、秦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132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秦林男、秦东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秦林男、秦东银行存款人民币535959.68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志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顾正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506执129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人民街1581号。
法定代表人:吴敏。
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胥西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秦林男。
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10-10、10-11号。
法定代表人:肖云根。
被执行人:秦林男,男,1957年05月24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5705246138,住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长巷村(7)西黄区32号。
被执行人:秦东,男,1981年11月24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86198111246117,住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长巷村(7)西黄区3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秦林男、秦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132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秦林男、秦东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秦林男、秦东银行存款人民币535959.68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长栋1范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506执129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人民街1581号。
法定代表人:吴敏。
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胥西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秦林男。
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10-10、10-11号。
法定代表人:肖云根。
被执行人:秦林男,男,1957年05月24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5705246138,住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长巷村(7)西黄区32号。
被执行人:秦东,男,1981年11月24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86198111246117,住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长巷村(7)西黄区3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秦林男、秦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132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秦林男、秦东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秦林男、秦东银行存款人民币535959.68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长栋1范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506执129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人民街1581号。
法定代表人:吴敏。
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胥西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秦林男。
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10-10、10-11号。
法定代表人:肖云根。
被执行人:秦林男,男,1957年05月24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5705246138,住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长巷村(7)西黄区32号。
被执行人:秦东,男,1981年11月24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86198111246117,住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长巷村(7)西黄区3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秦林男、秦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132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秦林男、秦东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秦林男、秦东银行存款人民币535959.68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长栋1范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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