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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730执205号之一

(2019)黔2730执205号之一柳州市建明铸造加工厂申请执行贵州中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州市建明铸造加工厂;贵州中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730执205号之一

申请人:柳州市建明铸造加工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白露乡白露村第**天龙塘东。

负责人:赵佐奇,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生,住广西省河池市。

被执行人:贵州中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6707439974。 委托代理人张琪,男,布依族,1979年6月1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 本院受理的柳州市建明铸造加工厂申请执行贵州中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730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中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申请人柳州市建明铸造加工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中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贵阳XX支行账户内存款118255.5元。现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州中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贵阳XX支行账户内存款118255.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腾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雷端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