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民初2616号
申请人:普洛斯融资租赁(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柏年,董事长。
被
申请人:郗华伟,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
申请人:郗海岗,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
申请人:金乡县万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3128031014。
法定代表人:魏明存,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普洛斯融资租赁(重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郗华伟、郗海岗、金乡县万达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郗华伟、郗海岗、金乡县万达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普洛斯融资租赁(重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普洛斯融资租赁(重庆)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郗华伟、郗海岗、金乡县万达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许兴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