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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民初2882号

周本华、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本华;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2882号

申请人:周本华,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

申请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周先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本华诉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本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原告周本华提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周本华要求对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胡晓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