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2706号
原告:吴仕水,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叶爱钗,女,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张传福,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吴仕水与被告叶爱钗、张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吴仕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仕水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文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梦霞 代
书记员 金雅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