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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4民初328号

胡振龙与林杰、张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振龙;林杰;张真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4民初328号 原告胡振龙,男,194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雄彪,男,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林杰,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张真真,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胡振龙与被告林杰、张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胡振龙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振龙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胡振龙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胡振龙负担。

审判员  张立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弼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