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4民初328号 原告胡振龙,男,194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雄彪,男,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林杰,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张真真,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胡振龙与被告林杰、张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胡振龙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振龙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胡振龙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胡振龙负担。
审判员 张立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弼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