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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4民初9481号

周德印与倪素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德印;倪素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4民初9481号

原告:周德印,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倪素红,男,1973年6月6日出生。

原告周德印与被告倪素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周德印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周德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德印负担。

审 判 长  陈春阳

人民陪审员  任明中

人民陪审员  陶 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玉琳

书记员付保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