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4民初9481号
原告:周德印,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倪素红,男,1973年6月6日出生。
原告周德印与被告倪素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周德印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周德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德印负担。
审 判 长 陈春阳
人民陪审员 任明中
人民陪审员 陶 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玉琳
书记员付保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