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苏0321民初1079号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先进、常萍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0-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先进;常萍萍;董文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321民初1079号

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浩浩,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先进,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被告:常萍萍,女,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被告:董文娟,女,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县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陈先进、常萍萍、董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浩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先进、常萍萍、董文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县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先进、常萍萍偿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清贷款本金之日的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和复息);2、被告董文娟负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先进、常萍萍经董文娟担保于2018年3月5日与原告签订50000元借款合同,用于住房消费,年利率为8.37%,合同到期日为2020年2月20日,2019年3月6日原告将50000元贷款打入被告陈先进账户供其使用。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要无果,至今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陈先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常萍萍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董文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

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出借人 丰县农村商业银行 借款人 陈先进 共同债务人 常萍萍 担保人 董文娟 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等 保证期间 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借款本金 50000元 借款交付日 2019年3月6日 借款到期日 2020年2月20日 借款利率 年利率8.37% 违约责任 逾期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30%并计收复利 还款方式 按季结息、到期还本 还本付息额 2019年6月21日至12月31日共计偿还利息3250.44元 借款用途 用于住房消费 催收情况 到期后出借人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共同债务人还款承诺书、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客户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丰县农村商业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陈先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其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常萍萍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上以陈先进配偶的身份签字,自愿与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被告董文娟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该笔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先进、常萍萍追偿。被告陈先进、常萍萍、董文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先进、常萍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清贷款本金之日的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和复息,结算利息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250.44元);

二、被告董文娟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先进、常萍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先进、常萍萍、董文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心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允

书 记 员 徐昆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