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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财保230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汪文菊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汪文菊;范保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02财保230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平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

负责人:程航。

委托代理人:尹守信。

被

申请人:汪文菊,女,1979年09月0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

申请人:范保文,男,1973年07月0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汪文菊、范保文保险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汪文菊、范保文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文菊、范保文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 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丽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