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吉0191执72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长春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吉丰铭木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经开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共8个月的伤残津贴合计7896.00元,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吉丰铭木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46元,其中执行款7896元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00元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12)长经开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共8个月的伤残津贴合计7896.00元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经开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每个月987元伤残津贴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