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482行审142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组织机构代码00550740-9。法定代表人何学国,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增宾,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冲,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进强,男,汉族,1980年4月18日生,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其作出的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237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经立案调查查证“2006年初,杨进强以老宅不够分户居住为由,向陵头镇饮虎沟村委会口头申请建新宅基地,经饮虎沟村委会同意后,杨进强分别于2006年10月、2007年2月两次向饮虎沟村委会共缴纳2700元宅基地款。由于饮虎沟村委会给杨进强选址建房的位置距离河道太近无法建房和其他原因,杨进强同本村另外5户村民协商互换坡上的土地建房。2015年2月,杨进强开始动工建设,现已建成居住。经现场实地勘测:该宗地位于汝州市陵头镇饮虎沟村7组,四至:东至住宅,西至集体地,南至路,北至集体地,南北长27米,东西宽10.5米,占地面积283.5平方米(约折合0.43亩),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符合汝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于2018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杨进强作出了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237号处罚决定“1、责令杨进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83.5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汝州市陵头镇饮虎沟村委会;2、限杨进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83.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决定向被执行人杨进强送达后,被执行人杨进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杨进强进行了履行义务催告,被执行人杨进强仍没有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提交的材料有:1、立案表;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及回证;3、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6、身份证及相关证据;7、处罚告知及回证;8、听证告知及回证;9、处罚决定及回证;10、催告书及回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237号处罚决定并无不妥,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237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汝国土资罚决字﹝2018﹞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2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张海民
审 判 员 郭俊利
人民陪审员 权俊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源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