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505民初第20号
原告:集贤县天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双鸭山市集贤县永安乡兴华村。
法定代表人:刘波。
被告:双鸭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久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孟昭双。
原告集贤县天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双鸭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久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以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有利于解决纠纷,社会稳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集贤县天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4.50元,由原告集贤县天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
审判员 邵宝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谢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