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民初219号
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董事长。
被告:高炳悦,男,195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张玉云,女,95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高炳亮,男,196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高培刚,男,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本案在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炳悦、张玉云、高炳亮、高培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银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管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