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30民初1408号
原告:周红利,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田昌,男,1952年2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
原告周红利与被告田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周红利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红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红利撤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周红利负担。
审判员 高志诚
二0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江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