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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5民初386号

海宇股份有限公司与韩秀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宇股份有限公司;韩秀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5民初386号

原告:海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潘美辰,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秀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秀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秀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成森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于凌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