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5民初386号
原告:海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潘美辰,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秀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秀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秀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成森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于凌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