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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5民初1078号

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葛某;刘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785民初1078号

原告: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民。

被告:刘某。 原告葛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刘某3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直到年满十八周岁;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东风日产一辆(车牌号为鲁G×××××);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2,××××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3。2013年8月购买东风日产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G×××××。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葛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刘某3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自2019年4月始于每月的1号前汇至刘某在农村商业银行62×××25账户至刘某3年满十八周岁止(因土地分配每年抵顶一个月抚养费)原告享有探望权,探望时间及方式双方自行协商; 三、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婚后共同财产车牌号为鲁G×××××东风日产一辆归儿子刘某2所有; 四、双方各自主张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伟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于莉雅    

书记员   乔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