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3刑初30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君健,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暂住本市罗湖区。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9﹞299号起诉书指控:2018年10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李君健来到被害人陶某住处,即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聚宝路坳下村157号大院1栋某房,向陶某借钱,陶某只愿意借300元。被告人李君健以向陶某借了手机玩为借口,试出了陶某手机上支付宝的密码。在被害人陶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陶某的支付宝中转款5500元到其本人支付宝账户后消费掉。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君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君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君健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君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有坦白、认罪认罚和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情节。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君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亚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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