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刑更102号 罪犯杨彩旺,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 广西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福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杨彩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杨彩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玉中刑一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3月10日送广西平南监狱(现改名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7年6月20日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3月17日止。广西西江监狱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西江监狱认定,罪犯杨彩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评为2017年度劳动能手。自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止,累计获得奖励84.88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广西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杨彩旺减刑的事实,有其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彩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对于广西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彩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世瑶
审 判 员 陈 仪
审 判 员 黄钰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韦江转
书 记 员 莫 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