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21民初145号
原告:屈军,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衡阳县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米子社区合新组。
负责人:谢建辉原告屈军与被告衡阳县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屈军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军申请撤回对被告衡阳县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屈军负担。
审判员 邓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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