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02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60年3月2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生于1971年12月12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生于1987年5月20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6日将被执行人马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待分期扣划后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甘0302执2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开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魏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