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81民初412号
原告:黄仕权,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
被告:曾繁昌,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
被告:曾智高,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曾智炜,女,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黄仕权与被告曾繁昌、曾智高、曾智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黄仕权于2019年3月6日以涉案借款约定的偿还期限到2019年8月1日,待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仕权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仕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黄仕权负担。
审判员 伍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林洁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81民初412号
原告:黄仕权,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
被告:曾繁昌,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
被告:曾智高,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曾智炜,女,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黄仕权与被告曾繁昌、曾智高、曾智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黄仕权于2019年3月6日以涉案借款约定的偿还期限到2019年8月1日,待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仕权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仕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黄仕权负担。
审判员 伍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林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