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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481民初412号

黄仕权、曾繁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9-16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仕权;曾繁昌;曾智高;曾智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81民初412号

原告:黄仕权,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

被告:曾繁昌,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

被告:曾智高,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曾智炜,女,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黄仕权与被告曾繁昌、曾智高、曾智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黄仕权于2019年3月6日以涉案借款约定的偿还期限到2019年8月1日,待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仕权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仕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黄仕权负担。

审判员  伍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林洁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81民初412号

原告:黄仕权,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

被告:曾繁昌,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兴宁市。

被告:曾智高,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曾智炜,女,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黄仕权与被告曾繁昌、曾智高、曾智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黄仕权于2019年3月6日以涉案借款约定的偿还期限到2019年8月1日,待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仕权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仕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黄仕权负担。

审判员  伍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林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