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刑更23号 罪犯陈可杰,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累犯,毒品再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以陈可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2016年1月6日送广西平南监狱(现改名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广西西江监狱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西江监狱认定,罪犯陈可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广西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陈可杰减刑的事实,有其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可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对于广西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性判项、剩余刑期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可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4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世瑶
审 判 员 陈 仪
审 判 员 黄钰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韦江转
书 记 员 莫 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