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8民初1507号
原告: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338634609。
法定代表人:刘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竞翔,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胡兵,男,汉族,1974年5月11日生,现住郑州市惠济区。
原告河南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河南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滑明勋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