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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8民初1507号

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8民初1507号

原告:河南省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338634609。

法定代表人:刘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竞翔,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胡兵,男,汉族,1974年5月11日生,现住郑州市惠济区。

原告河南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河南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滑明勋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