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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1执383号之二

郁士文、陈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郁士文;陈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81执3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郁士文,男,1969年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天长市。

被执行人:陈少东,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郁士文与陈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郁士文于2019年3月5日与被执行人陈少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皖1181执3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周家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花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