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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10423号

天威担保有限公司与郑重、欧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天威担保有限公司;郑重;欧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4民初10423号 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三新银座**。 法定代表人单凌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继伟、沈羽起,员工。 被告郑重,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浙江省临安市。 被告欧阳,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浙江省临安市。 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公司)为与被告郑重、欧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朱学军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裘咪娜、俞青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9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基于与被告签订的《牡丹信用卡家居装修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全面合作协议》、《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房屋装修担保服务合同》等起诉,要求判令:

一、郑重、欧阳支付原告垫付款共计176891.66元。

二、郑重、欧阳支付违约金53067.5元(按垫付款金额的30%计算)。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郑重、欧阳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案

经审理查明的案涉信用卡透支代偿事实如下: 借款人:郑重、欧阳。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开支行。 担保人:天威公司。 贷款总额度:375000元。 履约保证金:18750元。 担保服务费:15000元。 透支期限:36期。 代偿金额:2016年2月29日代偿49900元、2016年6月24日代偿43700元、2016年12月22日代偿83291.66元。 违约责任:因郑重逾期还款导致天威公司垫款的,郑重应按照垫款金额的30%支付天威公司违约金,天威公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郑重负担。

本院认为,天威公司代偿了郑重、欧阳的透支贷款,享有对郑重、欧阳的追偿权,郑重、欧阳应偿还代偿款,并依约支付违约金。天威公司按照垫款金额的30%主张违约金,自垫付之日计算至本案起诉日,该计算方法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本院予以准许。 庭审中,天威公司认可借款人缴纳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8750元。该款可以在贷款到期时折抵欠付贷款本金。故原告垫付的本金应为158141.66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郑重、欧阳归还天威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58141.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郑重、欧阳支付天威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306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49元,由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81元,被告郑重、欧阳负担人民币4468元。 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4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学军

人民陪审员  俞青芳

人民陪审员  裘咪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代

书 记员  夏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