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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民初1357号

盛波与丰都县腾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开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盛波;张昌德;何开明;丰都县腾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2民初1357号

原告:盛波,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张昌德,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

被告:何开明,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

被告:丰都县腾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8DHL2W。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波与被告张昌德、何开明、丰都县腾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波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波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盛波负担。

审判员 申 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彭华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