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2民初1357号
原告:盛波,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张昌德,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
被告:何开明,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
被告:丰都县腾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8DHL2W。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波与被告张昌德、何开明、丰都县腾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波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波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盛波负担。
审判员 申 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彭华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