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306执76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执行人:邓惊川,男,汉族,系鸡东县法院科员,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本院在执行王艳与邓惊川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6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1.00元、案件执行费4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邓惊川履行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6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栾继鹏
审判员 马莉娜
审判员 孙桂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乐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