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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执594号

上海鹏华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蔡惠晟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鹏华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蔡惠晟;胡怀明;谈学东;张关鸿;陶延萍;谈筱琴;贾栋梁;席红;李素华;赵琦;潘金奎;刘大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1执594号被执行人上海鹏华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被执行人蔡惠晟,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福建省。被执行人胡怀明,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谈学东,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张关鸿,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陶延萍,女,1957年6月24日出生,户籍在上海市。被执行人谈筱琴,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贾栋梁,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被执行人席红,女,1969年3月3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李素华,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重庆市。被执行人赵琦,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潘金奎,男,195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被执行人刘大公,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户籍在上海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刑初8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上海鹏华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蔡惠晟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胡怀明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谈学东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张关鸿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陶延萍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谈筱琴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贾栋梁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席红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李素华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赵琦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潘金奎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刘大公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鹏华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惠晟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怀明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谈学东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五、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关鸿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陶延萍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谈筱琴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万元。

八、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栋梁银行存款人民币八万元。

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席红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五万元。

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素华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五万元。

十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琦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万元。

十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金奎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大公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二万元。

十四、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鸣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唐希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