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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执3230号之一

温州锦泉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中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3-04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锦泉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中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方慰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3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锦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和一村(永嘉县迪卡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第5层东边),组织机构代码327850082。 法定代表人范晓东。

被执行人:温州中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收住宅区****,组织机构代码594387555。

法定代表人:方慰棋。

被执行人:方慰棋,男,1958年1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锦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中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方慰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分期支付132123元。申请执行人温州锦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中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方慰棋于2019年3月5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1日前支付80000元,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220955元,则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时间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2018)浙0324民初4795号民事调解书的履行(扣减已付款项)。由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周期较长,本案无法在短期内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324执32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晓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湖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