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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28民初283号

侯福印与汤云岳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当事人
侯福印;汤云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828民初283号

原告:侯福印,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巨野县陶庙镇夏庄**,现住金乡县。

被告:汤云岳,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原告侯福印与被告汤云岳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福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云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福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代其购买体育彩票款401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8年7月16日下午在原告处体育彩票站购买彩票4016元,被告以忘记带现金、微信、支付宝没钱为由回家取钱,因被告系原告老客户没有让被告打欠条。被告回家后没有回来,原告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微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彩票款。被告汤云岳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短信截图及微信截图;证实被告欠原告彩票款4016元,被告多次说送钱但一直未还。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6日下午,被告在原告的彩票站购买体育彩票,欠原告彩票款4016元未有支付。后原告多次打电话、微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有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汤云岳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彩票款,未有偿还,被告应当承担清偿欠款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侯福印要求被告汤云岳偿还欠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汤云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侯福印欠款40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汤云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增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石丹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