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23执1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辛波,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
申请执行人:何雪梅,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
被执行人:萍乡市银河何家圳花炮厂,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何家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159222377Q。 投资人:辛均炎。 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赣0323执153号的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萍乡市银河何家圳花炮厂的银行存款,现因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萍乡市银河何家圳花炮厂的银行存款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俊
审判员 颜强
审判员 单纬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罗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