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22民初466号
原告:陈业苏,女,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莫长波,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业苏与被告莫长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业苏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业苏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业苏负担。
审判员 刘秋侠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