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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6执465号

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邹平汇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邹平汇泽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626执465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60500H。法定代表人董玉曾,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平汇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邹平县魏桥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38167819T。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汇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626民初3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平汇泽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