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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1267号之一

卢润林、何炳新等与武汉市科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润林;何炳新;武汉市科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阮宜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1267号之一

原告:卢润林,男,1960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何炳新,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上列两原告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璟珊,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宏,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科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明泽丽湾1幢C单元16层。

法定代表人:阮宜兵。

被告:阮宜兵,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卢润林、何炳新与被告武汉市科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阮宜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润林、何炳新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阮宜兵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卢润林、何炳新申请撤回对被告阮宜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润林、何炳新撤回对被告阮宜兵的起诉。

审判长  姚红波

审判员  何文璋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蔡壹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