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1267号之一
原告:卢润林,男,1960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何炳新,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上列两原告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璟珊,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宏,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科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明泽丽湾1幢C单元16层。
法定代表人:阮宜兵。
被告:阮宜兵,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卢润林、何炳新与被告武汉市科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阮宜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润林、何炳新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阮宜兵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卢润林、何炳新申请撤回对被告阮宜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润林、何炳新撤回对被告阮宜兵的起诉。
审判长 姚红波
审判员 何文璋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蔡壹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