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30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PANG.SU.WEN,中文名字彭序文,生于1967年9月24日,马来西亚人,住马来西亚。
委托代理人:赵义平,系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陈友桥,男,汉族,生于1961年4月2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彭序文申请执行陈友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30民初44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友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序文与被执行人陈友桥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陈友桥于2019年2月27日履行100000元,剩余案款20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彭序文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进行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向习水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330执55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母建伟
审判员 袁小锋
审判员 任 令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唐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