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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30执550号

PANG.SU.WEN、陈友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9-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友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30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PANG.SU.WEN,中文名字彭序文,生于1967年9月24日,马来西亚人,住马来西亚。

委托代理人:赵义平,系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陈友桥,男,汉族,生于1961年4月2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彭序文申请执行陈友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30民初44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友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序文与被执行人陈友桥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陈友桥于2019年2月27日履行100000元,剩余案款20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彭序文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进行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向习水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330执55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母建伟

审判员  袁小锋

审判员  任 令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唐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