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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1民初1783号之一

1783姚卫根与杨董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卫根;杨董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783号之一

原告:姚卫根,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杨董波,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姚卫根与被告杨董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姚卫根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卫根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卫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保全费184元,合计诉讼费用289元,由原告姚卫根负担。

审判员 邓 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濮瑜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