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783号之一
原告:姚卫根,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杨董波,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姚卫根与被告杨董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姚卫根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卫根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卫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保全费184元,合计诉讼费用289元,由原告姚卫根负担。
审判员 邓 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濮瑜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