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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72民特276号

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当事人
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72民特276号

申请人: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乐园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大蔚。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增光,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明柱,公司员工。2018年7月19日、20日、21日,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布拍卖“龙庆158”轮的公告。于2019年2月15日完成“龙庆158”轮的拍卖成交。申请人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长岛海兴海运有限公司拖欠其借款及利息计9880598.85元等事由,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人提供了(2018)鲁72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作为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拍卖“龙庆158”轮的公告期间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供了相关的债权证据,且涉案船舶拍卖成交,符合债权登记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人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迟焕德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