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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2执548号

湖北景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思施分公司、恩施炜丰富硒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景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思施分公司;恩施炜丰富硒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景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思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四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92LY585。

法定代表人:蔡庚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恩施炜丰富硒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工业园区朝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71515008P。

法定代表人:郭大宴,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北景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炜丰富硒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2822民初18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景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思施炜丰富硒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执行(2018)鄂2822民初184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向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