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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81执922号

齐兴民、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齐兴民;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0881执92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齐兴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齐兴民拒不履行本院(2016)皖0881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1893.75元(不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齐兴民,男,1965年8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6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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