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322执2362号
申请执行人:白文英,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肖辉,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白文英与被执行人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2018)辽1322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标的额为3.5338万元,经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肖辉无银行存款,经过传统查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1322执23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陈晓辉执行员 付永伍执行员 杨志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