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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1322执236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白文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文英;肖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322执2362号

申请执行人:白文英,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肖辉,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白文英与被执行人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2018)辽1322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标的额为3.5338万元,经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肖辉无银行存款,经过传统查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1322执23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陈晓辉执行员  付永伍执行员  杨志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