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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55民初7929号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尚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尚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5民初7929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红石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62624。法定代表人肖仁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劲,该公司职工。被告龚尚红,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尚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龚尚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卫晴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梅筱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