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081民初110号
原告:刘志强,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委托代诉讼理人:张津叶,侯马市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雍超,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
被告:王珊珊,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岐,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志强与被告王雍超、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刘志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刘志强负担。
审判员 申计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周殊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