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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81民初110号

刘志强与王雍超、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志强;王雍超;王珊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081民初110号

原告:刘志强,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委托代诉讼理人:张津叶,侯马市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雍超,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

被告:王珊珊,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岐,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志强与被告王雍超、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刘志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刘志强负担。

审判员 申计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周殊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