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82民初1196号
原告:卢金青,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侯金太,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陈然梅,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卢金青与被告侯金太、陈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学讲
人民陪审员 蔡立正
人民陪审员 王 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