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281民初90号原告程焕文,男,汉族,1982年12月24日生,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刘银书,男,汉族,1963年6月13日生,住江西省。被告潘传崽,男,汉族,1958年2月28日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原告程焕文诉被告潘传崽、潘传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焕文诉称,被告刘银书为乐平矿务局职工,2010年6月,根据国家政策乐平矿务局南家苑安置小区享有一套安置房购买指标,被告潘传崽声称该安置房实际由其出资购买,被告刘银书与乐平矿务局签订了《乐平矿区采煤沉陷区安置住房销售合同》,约定购买该小区,均价为550元/米,总价为43318元。2011年7月被告潘传崽与原告签订了《购房协议》,将该房屋出售给原告,售价为74800元,并约定5年后办理过户。现距离签订《购房协议》已达7年,但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乐平市后港镇乐平矿务局南家苑安置小区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刘银书住所地信息,本院通过上门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被告刘银书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且原告也未进一步提供被告刘银书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刘银书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焕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全部退还原告程焕文。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建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宝珍 微信公众号“”